修正版 |
原條文 |
說明 |
第一章 第二條 本社宗旨為建立以學術研究為主之民主自治性社團,聯絡光電物理系師生之情感,並藉以推廣思考及研究的風氣。 |
第一章 第二條 社團宗旨:建立以學術研究為主之民主自治性社團,聯絡光電物理系學生之情感,並藉以推廣思考及研究的風氣。 |
刪除冗言贅字。 |
第三條 本學會會址為「台北市士林區華岡路55號-中國文化大學大義館光電物理系系辦」(以下簡稱本校) |
第三條 會址:本學會會址為「台北市士林區華岡路55號-中國文化大學大義館光電物理系系辦」(以下簡稱本校)。 |
刪除冗言贅字。 |
第二章 第四條 凡本校光電物理系學生並且繳納會費,均為本學會會員。 |
第二章 第四條 會員入會:凡中國文化大學光電物理系學生並且繳納系會費,均為本學會會員。 |
為促進師生關係,故將學生改為師生,並刪除冗言贅字。 |
第五條 會員出會為休學、退學、轉學、轉系,已申請退費及除名之會員。 |
第五條 會員出會:包含休學、退學、轉學、轉系,已申請退費已及除名之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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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況更改,增加轉系學生,並刪除冗言贅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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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會員除名:若不繳交會費時,則喪失會員之權利。 |
(刪除) |
第六條 會員權利如下: 四、若轉學、轉系未退費者,仍視為榮譽會員,可以優惠價參與活動。 五、本學會應充分告知會員繳交會費權利與義務,繳納會費後,除休學、退學、轉學、轉系外,不得要求退費。 (一)、符合退費條件者,本會將依下述比例退費: 1. 開學後未滿一學期而申請休學、退學、轉學、轉系者,所繳交系費退回四分之一。 2. 第二學期開學後未滿兩學期而申請休學、退學、轉學、轉系者,所繳交系費退回五分之一。 3. 滿兩學期以上而申請休學、退學、轉學、轉系者,則不退費。 |
第七條 會員權利:
第三十一條、退費: 一、本學會應充分告知會員繳交會費權利與義務,繳納會費後,除休學、退學、轉學外,不得要求退費。 符合退費條件者,本會將依下述比例退費:上課後未滿一學期而申請修學、退學、轉學者,所繳系費退回三分之一;上課後未滿兩學期而申請修學、退學、轉學者,所繳系費退回四分之一;上課後滿兩學期而申請修學、退學、轉學者,則不退費。 |
原條文第四款以下為新增,依現況更改。 將原條文第三十一條退費,合併至第六條 |
第七條 會員義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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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會員義務:
三、會員有出席會員大會、遵守會員大會之決議及本學會組織章程之義務。 |
更改條數。 |
第三章 第八條 會員大會為本學會最高權力機構,每學期只少由會長召開一次。 |
第三章 第九條 會員大會為本學會最高權力機構,每學期只少由會長召開一次。 |
更改條數。 |
第九條 會員大會應於一周前公告並通知各班。 |
第十條 會員大會應於一周前公告並通知各班。 |
更改條數。 |
第十條 會員大會於下列情況,得召開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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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於下列情況,得召開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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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條數。 |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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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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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條數。 |
第十二條 會員提案會員大會時,需有兩人以上聯署或附議。 |
第十三條 會員提案會員大會時,需有兩人以上聯署或附議。 |
更改條數。 刪除冗言贅字。 |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四分之一以上出席,以相對多數決方式決議,下列事項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決議通過,並送交輔導單位核備後行之 |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四分之一以上出席,以相對多數決方式決議,下列事項應有四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決議通過,並送交輔導單位核備後行之 |
更改條數。 依照學生社團輔導辦法更正。 |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與章程牴觸者無效。 |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與章程牴觸者無效。 |
更改條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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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章程所訂之會議進行,除有訂定外,依照內政部會議規範施之。 |
(刪除) 與章程不相符。 |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五條 本學會設社會長、副會長、執行秘書、活動、公關、總務、財務、美宣、行政、場攝、體育等,任期一學年,得依各會長需求設置,其職掌如下: 一、會長:統籌全會會務、代表本會對外接洽、任命各組及分配職權。 二、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會務、監督協調各組事務。 三、執行秘書:協調會長處理會務、監督協調各組事務。 四、活動組:活動規劃、活動場地設計。 五、公關組:活動宣傳、網頁經營、本會連絡事宜。 六、總務組:審查活動預算、財務管理、財務核銷。 七、財務組:審查活動預算、財務管理、製作每月經費項目、存簿保管。 八、美宣組:海報製作、道具製作。 九、行政組:文宣處理、會議記錄、檔本諮詢、回饋量表。 十、場攝組:器材租借、場地租借、搬運器材、活動攝影。 十一、體育組:體育性活動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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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學會組織 第十七條 學會組織:
二、幹部例行會議:每星期至少由會長召開一次,討論各組事務,並回報各活動進度,可視各任會長需求增加或減少。 |
更改條數。 依現況更改執掌內容。 第二項獨立至下一條。 |
第十六條 幹部例行會議由會長定期召開,討論顧組事務,並回報各活動進度,可視各任會長需求增加或減少。 |
第十七條 學會組織 二、幹部例行會議:由會長定期召開,討論顧組事務,並回報各活動進度,可視各任會長需求增加或減少。 |
獨立新增一條文 |
第五章 幹部遴選暨罷免 第十七條 本會會長由全體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以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以最高票當選,任期一年,不得連選連任。 |
第五章 幹部遴選暨罷免 第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會長由全體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以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以高票當選,任期一年,不得連選連任。 |
更改條數。 刪除冗言贅字。 |
第十八條 會長競選資格如下:
二、須依照中國文化大學學生社團輔導辦法第十九條之相關規定。 |
第十九條 會長競選資格如下列:
二、須依照中國文化大學學生社團輔導辦法第十九條之相關規定。 |
更改條數。 刪除冗言贅字。 |
第十九條 會長不克行使其職權時,由副會長代理;若整副會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執行秘書代理職務;若正副會長、執行秘書均不克行使其職權時,由活動長代理其職務,若會員未在一個月內聯署召招開臨時會一反對之,視為同意。 |
第二十條 會長不克行使其職權時,由副會長代理;若正副會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執行秘書代理其職務;若正副會長、執行秘書均不克行使其職權時,由活動代理其職務,若會員未在一個月內連署召開臨時會議反對之,視為同意。 |
更改條數。 |
第二十條 會長之罷免程序: 任期滿一個月,使得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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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會長之罷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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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條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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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幹部之罷免程序:依第六章監察委員會辦法處理。 |
(刪除) 依現況刪除不必要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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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監察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本學會設置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監委) 第二十五條、監委組成以班級為選區,每班挑選兩位選舉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六條、監委會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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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依現況刪除不必要之規定。 |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二條 經費來源暨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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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經費 第二十七條 經費來源暨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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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章數。 |
第二十三條 大一入會繳納會費4000元、大二入會繳納會費2000元、大三入會繳納會費1000元、大四入會繳納會費500元,收取金額與收費方式若須變更則須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及專業輔導老師認可後始得進行,修正時亦同。 |
第二十八條 會費以四年繳交一次為原則,收取金額與收費方式若需變更則由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及專業輔導老師通過後始得進行,修正時亦同。 |
更改每年收取會費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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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系費收取金額與收取方式經民國99年12月會員大會通過。 |
(刪除) 與章程不相符。 |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應於每月公布月報表,系會費於學年結算後,於會員大會中報告,餘額均留下學年系會費。 |
第三十條 應於每月公布月報表,系會費於學年結算後,於會員大會中報告,餘額均留下學年系會費。 |
更改條數。 |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依照全體系球隊繳納系費比例,補助校外大物盃報名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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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增加系隊補助條款。 |
第二十六條 會員對系費收支有異議時,可向本學會提出,由本學會作出解釋。 |
第三十二條 會員對本學會有異議時,可向本學會提出,由本學會作出解釋。 |
更改條數。 |
第七章 附則 |
第八章 其他 |
更改章數及更名。 |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之解散方式依中國文化大學學生社團之相關規定實行。 |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之解散方式依中國文化大學學生社團之相關規定實行。 |
更改條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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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指導教師之資格條件暨遴聘方式: 依須符合中國文化大學學生社團之相關規定遴選。 |
(刪除) 與章程不相符。 |
第二十八條 新舊任正、副會長交接時,舊任正、副會長應備妥「各項印鑿」、「郵局或銀行存簿」、「帳冊」、「財產清單」及其他資料(如案冊或象徵本會精神之信物等)進行交接,惟帳冊所列之帳目應結算至交接日止,另各組資料應由各組新舊任幹部自行交接,並簽核移交資料以資證明。 |
第三十五條 新舊任正、副會長交接時,舊任正、副會長應備妥「各項印鑿」、「郵局或銀行存簿」、「帳冊」、「財產清單」及其他資料(如案冊或象徵本會精神之信物等)進行交接,惟帳冊所列之帳目應結算至交接日止,另各組資料應由各組新舊任幹部自行交接,並簽核移交資料以資證明。 |
更改條數。 |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依據「中國文化大學學生社團組織辦法」制定組織章程,並提報課外活動組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依據「中國文化大學學生社團組織辦法」制定組織章程,並提報課外活動組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更改條數。 |